6.1.1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具有相應耐火性能的框架、梁等承重結構上,并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結構梁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。防火墻與建筑外墻、屋頂相交處,防火墻上的門、窗等開口,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至防火墻另一側的措施。
6.1.2 防火墻任一側的建筑結構或構件以及物體受火作用發(fā)生破壞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墻時,防火墻應仍能阻止火災蔓延至防火墻的另一側。
6.1.3 防火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.00h。甲、乙類廠房和甲、乙、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,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.00h。
條文說明
6.1.1 本條規(guī)定了防火墻結構安全和構造及防火封堵的基本要求,以防止防火墻因其支承結構發(fā)生破壞而倒塌或失去阻止火勢蔓延的作用。
要保證防火墻在火災時發(fā)揮作用,應確保防火墻的結構安全,相應支承框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。
防火墻是否需要截斷屋頂承重結構和高出屋面或凸出外墻,要根據屋面和外墻材料的燃燒性能而定,且對不同用途、建筑高度以及不同耐火極限的屋面板的建筑有所區(qū)別。
防火墻上一般不應開口。除本規(guī)范明確不允許開口的防火墻外,其他防火墻上為滿足建筑功能要求,必須設置的開口應采取能阻止火勢和煙氣蔓延的措施,如設置甲級防火窗、甲級防火門、防火卷簾、防火閥、防火分隔水幕等。
6.1.2 防火墻自身的結構安全是保證其發(fā)揮作用的基礎,本條規(guī)定了防火墻的基本性能要求。防火墻一般為自承重墻體,符合要求的承重墻也可以用作防火墻。防火墻的厚度、高度、內部構造以及與周圍結構之間的連接,應能保證其在任意一側受到側向壓力或水平拉力作用時,均不會發(fā)生破壞或垮塌。
6.1.3 本條規(guī)定了防火墻的基本耐火性能要求。對于甲、乙類廠房和甲、乙、丙類倉庫及其他火災強度大、延續(xù)時間長的場所或建筑,應根據實際火災危險性提高防火墻的耐火極限。